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本聲明乃凱基(香港) (定義如下) 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作出,目的是向資料當事人(定義如下)資料當事人闡明收集個人資料的原因、用途和查詢個人資料記錄的途徑。

1. 資料當事人或其他有關人士在申請開立戶口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交易或信貸設施或在凱基(香港)提供金融、證券、商品、衍生產品、期貨、期權、投資、信貸、保險、強積金/職業退休計劃、財富管理、資產管理、投資者教育活動/遊戲及相關顧問或其他服務、產品及設施時,須要不時向凱基(香港)提供資料。

2. 若資料當事人未能向凱基(香港)提供有關資料,可能會導致凱基(香港)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或延續交易或信貸設施或提供上文第 1 條條款所述的服務、產品或設施。

3. 在資料當事人或其他有關人士與凱基(香港)的正常業務往來或其他交易過程中,凱基(香港)亦會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在使用凱基(香港)網站時,資料當事人的資料 (包括線上識別碼) 及其流覽活動的資訊將被通過使用 cookie 和其他技術進行收集和跟蹤。

4.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能會(無論在香港或香港以外) 被使用及處理,以作下列用途:

(i) 為資料當事人提供服務及設施之日常運作;

(ii) 作信貸檢查;

(iii)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作信貸檢查;

(iv) 確保資料當事人的信用維持良好;

(v) 為資料當事人設計上文第 1 條條款所述的服務、產品或設施,及進行調查、統計及資料分析,以加強及訂製該等服務、產品或設施;

(vi) 宣傳上文第 1 條條款所述的服務、產品及設施(有關凱基(香港)使用及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的詳情載於下文第 6 條條款);

(vii) 確定凱基(香港)對資料當事人或資料當事人對凱基(香港)的債務;

(viii) 向資料當事人及為資料當事人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ix) 根據凱基(香港)須遵守的法律及/或監管要求或法庭命令作出披露;

(x) 使凱基(香港)能夠遵守任何適用的法律、監管條例、規則、業界成規、法律義務,或在凱基(香港)受管轄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或監管、稅務、執法或政府機構的要求、請求、守則、指導或指引(例如:由香港稅務局發出有關實施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指引及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xi) 遵守為符合制裁、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凱基證券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制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指引、措施或安排;及

(xii) 與上述任何項目有關的其他用途。

5. 凱基(香港)會把資料當事人的相關資料保密,但凱基(香港)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以下人士(無論在香港或香港以外):

(i) 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向凱基(香港)提供與凱基(香港)的業務運作有關的行政、電訊、電腦、金融投資、執行交易服 務或現金、證券及/或合約結算或交收服務或其他服務的第三者服務供應人;

(ii) 任何對凱基(香港)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但不限於已承諾把該等資料保密的任何凱基證券集團成員;

(iii) 任何與資料當事人已有或建議有交易往來的金融機構或交易商;

(iv) 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於欠帳時給予收數公司;

(v) 任何凱基(香港)的實在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凱基(香港)對資料當事人權利的受讓人;

(vi) 任何為資料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或建議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及

(vii) 在凱基(香港)必須符合對凱基(香港)具約束力的有關法律、法庭指令、監管條例、規則、法律義務、要求、請求、守則、指導、指引: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實體、代理人或監管、稅務、執法或政府機構(無論是否為了履行其監管、監督及/或執法職能或其他目的)。通常在此情況下,凱基(香港)須要遵守保密責任而將不能通知資料當事人或在徵求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後才向上述人士披露有關資料。

6.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凱基(香港)有意,但只會在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下,把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用作於直接促銷。就此,請注意:

(i) 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例如: 姓名、電話號碼、線上識別碼、電郵地址、通訊地址、帳戶號碼、產品及服務投資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為、風險狀況、財務背景及投資目標及經驗等,可能會被使用於直接促銷;

(ii) 以下類別的服務、產品、設施及推廣標的可用作促銷:

(1) 金融、證券、商品、衍生產品、期貨、期權、投資、信貸、保險、強積金/職業退休計劃、財富管理、資產管理、投資者教育活動/遊戲及相關顧問及/或其他服務、產品及設施;

(2) 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產品及設施;

(3) 由任何凱基證券集團成員的商業夥伴所提供的服務、產品及設施(該等商業夥伴為提供任何上文第 6(ii)(1)條條款所述 的服務、產品及設施的供應商);及

(4)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產品、設施及推廣標的可由凱基(香港)及/或任何下述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 任何凱基證券集團之成員;

(2) 第三方金融機構及提供任何上文第 6(ii)(1)條條款所述的服務、產品及設施的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營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4) 任何凱基證券集團成員的商業夥伴(該等商業夥伴為提供任何上文第6(ii)(1)條條款所述的服務、產品及設施的供應商);及

(5)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iv) 凱基(香港) 有意,但只會在獲得資料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下,把上文第 6(i)條條款所述的個人資料提供予上文第 6(iii) 條條款所述的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其直接促銷上文第 6(ii)條條款所述的服務、產品及設施時使用。凱基(香港)可能會為得益(不論是以收取費用、佣金、利益或其他形式)而向該等人士提供個人資料,以供該等人士用於直接促銷。

如資料當事人希望凱基(香港)停止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及/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資料當事人可以書面方式通知凱基(香港)資料保護專員,其郵寄地址及傳真號碼載於下文第13條條款。此後,凱基(香港) 必須停止使用及/或提供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費用全免。

7. 資料當事人同意凱基(香港)可不時將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轉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任何上述第1至第6條條款所述的任何用途。此外,個人資料可能會被轉移到歐洲經濟區 (歐洲區) 以外的國家,這些國家未有提供與歐洲區國家類似水平的保護。凱基(香港)將採取合理必要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均得以足夠的保護,並按照本聲明所述的方式處理。

8. 如 閣下向凱基(香港)提供其他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閣下承諾並表示 閣下已通知該等個人並取得其同意,凱基(香港)可按照本聲明收集、使用及處理其個人資料,並且在 閣下通知並獲取該等個人的同意時,閣下應完全遵守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所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包括但不限於私隱條例。 閣下同意在凱基(香港)提出要求時,將會及時向凱基(香港)提供有關同意的證據。

9. 在若干情況下資料當事人可能透過電子途徑(例如互聯網或話音錄音系統)向凱基(香港)提供個人資料。儘管凱基(香港)已竭盡所能以確保其系統的保安及可靠性,基於電訊傳送可能出現多種不可預計的情況,電子通訊的可靠性可能受到影響。有見及此,資料當事人在利用電子媒介傳送個人資料時應倍加留意。

10. 凱基(香港)只在有必要的期間内,為履行本聲明所述的使用個人資料的目的保留個人資料,如果根據任何法律或法規要求或在其他必要情況時,則保留個人資料的時間更長。

11. 在符合私隱條例之條款情況下,任何個人有權:

(i) 查核凱基(香港)是否持有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及查閱有關的資料;

(ii) 要求凱基(香港)更正與該人士有關而不準確的資料;及

(iii) 查悉凱基(香港)對處理資料的政策與實務及凱基(香港)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如果個人來自歐洲聯盟 (歐盟) 成員國,除受某些局限及/或限制下,《通用數據保障條例》可能適用於該個人, 該個人有權依據《通用數據保障條例》:

(i) 要求取得和糾正,或刪除其個人資料;

(ii) 限制或反對處理其個人資料;

(iii) 具有資料便攜性的權利;

(iv) 在某些情況下,撤回他/她以前就處理其個人資料而給予的同意;及

(v) 就處理其個人資料向當地個人資料保護機構提出申訴。

12. 根據私隱條例的規定,凱基(香港)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13. 如欲要求停止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查詢或更正資料,查詢有關政策、慣例及資料的種類,行使上述任何權利或提出申訴,請向以下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專員 凱基(香港)

香港灣仔港灣道十八號中環廣場四十一樓

電話:(852) 2878-6888 傳真:(852) 2878-4932

14. 凱基(香港)可對本聲明不時作出修改、修訂或補充。最新版本的聲明可於凱基(香港)之網站www.kgi.com.hk 取覽或以書面方式向凱基(香港)索取。本聲明(以及不時被修改、修訂或補充的聲明) 的內容適用於所有的資料當事人,並構成不時對有關資料當事人與凱基之間的關係具有約束力的條款及條件的一部分。

15. 在本聲明內,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凱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凱基金融亞洲有限公司、KGI Finance Limited、凱基期貨(香港)有限公司、凱基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凱基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凱基投資理財有限公司、凱基代理人(香港)有限公司及KGI Hong Kong Limited共同及個別稱為「凱基(香港)」,而凱基(香港)連同彼等各別的控股公司、附屬公司、相聯公司及關聯公司(無論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共同及個別稱為「凱基證券集團」。所有上文述及的「資料當事人」包括個人,而該個人為任何凱基(香港)公司預期的或現有的客戶或對手; 獲授權人、受益人、董事、股東、控制人、人員、員工; 凱基(香港)網站的訪客; 參與推廣活動、比賽、投資者教育活動或遊戲的人士; 及上文第5(vi) 條條款所述之人士。

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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